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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0799—2014 鲜、冻肉运输条件

时间:2018-12-28牛羊肉产业网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是对GB/T 20799-2006《鲜、冻肉运输条件》的修订。本标准与GB/T 20799-200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调整了引用标准;

  ——删除、调整了术语、定义;

  ——规范、增加了对运输工具的要求;

  ——规范、增加了包装要求;

  ——规范、增加、细化了运输过程控制及温度要求;

  ——规范、增加、细化了装卸要求;

  ——增加了管理要求;

  ——增加了文件和记录要求。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临沂新程金锣肉制品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立峰、孟凡场、龚海岩、李欢、方芳、张京茂。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20799-2006。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鲜、冻肉运输相关的术语和定义、运输工具、包装、标志、运输控制、装卸、管理、文件和记录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鲜、冻肉的运输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5600  铁道货车通用技术条件

  GB/T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 7392  系列1  集装箱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保温集装箱

  GB/T 15233  包装  单元货物尺寸

  GB/T 16470  托盘单元货载

  GB/T 16471  运输包装件尺寸与质量界限

  GB/T 19480  肉与肉制品术语

  QC/T 449  保温车、冷藏车技术条件及试验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GB/T 19480 所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物流企业  logistics enterprise

  从事物流基本功能范围内的物流业务设计和系统运作,具有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

  [GB/T 18354-2006,定义2.16]

  4  运输工具

  4.1  鲜、冻肉运输工具应具有制冷和(或)保温功能,运输过程应具有保证鲜、冻肉质量不发生改变和维持温度在规定要求的能力。应使用冷藏车或保温车、冷藏集装箱、冷藏船、铁路冷藏车等带冷源、保温的箱式运输设备,不应使用敞篷式车箱。

  4.2  冷藏车、保温车的性能应符合QC/T 449的规定,保温集装箱应符合GB/T 7392的规定,铁路冷藏车应符合GB/T 5600的规定。

  4.3  运输工具箱体内壁应由安全、卫生、无毒、无异味的材料制作,且光滑、清洁、不渗漏、无污染,易于清洗和消毒。

  4.4  运输鲜、冷片肉的运输工具箱体内应有牢固的吊挂设施。

  4.5  运输工具应配备温度自动记录仪器或配置从车箱外部能观察到温度的测温设备,宜配备温度异常报警装置。测温设备、温度异常报警装置应定期校验。

  4.6  物流企业宜为运输设备配备卫星定位系统及车载温控跟踪系统。温度自动记录仪或探头的放置点应能监测到箱体内的正常温度(应放置在箱内的最高温度处)。温度自动记录仪器的时间设置间隔不应超过10min,测量精度为±1℃。

  5  包装与标志

  5.1  包装

  5.1.1  运输鲜、冻肉(片猪肉除外)应有包装,禁止无包装运输。鲜和冷鲜的头蹄尾、内脏和油脂等产品应使用不渗水的容器装运。鲜和冷鲜的胃、肠与心、肝、肺、肾等不应盛放在同一容器内,并不得与其他鲜、冻肉接触。

  5.1.2  运输包装材料应耐低温,具有足够的防湿、耐压强度和足够的韧性,具有良好的密闭性、低水蒸气渗透性。预包装产品的包装应坚固完整,封口严密,不散包,便于运输和装卸。

  5.1.3  鲜、冻肉所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国家相应食品包装材料的质量卫生标准。

  5.1.4  运输鲜、冻肉的单元包装尺寸应符合GB/T 15233和GB/T 16471的规定,采用托盘包装时还应符合GB/T 16470的规定。

  5.2  标志

  运输包装标志应符合GB/T 191、GB/T 6388的规定。

  6  运输控制

  6.1  总要求

  应根据运输距离或时间、地区、季节和鲜、冻肉品种选用适宜的运输工具。运输途中应严格控制温度,确保肉品安全。

  6.2  鲜肉运输

  6.2.1  鲜肉装运前应使其中心温度降到≤25℃或市售需求温度。装货前应检查车箱体内温度与肉温,箱体内温度不宜超过肉温3℃;若箱体内温度超过肉温,应采取措施降温至肉温。

  6.2.2  常温条件下运输时间不应超过2h;运输过程中鲜肉的升温不宜超过3℃。

  6.2.3  4℃以下运输时间不应超过6h。

  6.2.4  运输时,箱体内要预留通风循环的空隙。

  6.3  冷却肉运输

  6.3.1  冷却肉装运前其中心温度应在0℃~4℃范围内,运输工具应具有将产品保持在0℃~4℃的能力。

  6.3.2  冷却肉的最长运输时间不应超过24h。

  6.3.3  装货前,应将车箱内温度降至7℃以下。

  6.3.4  运输途中,运输设备箱体内温度不得高于4℃。运输途中最多允许有2℃的肉温变化。

  6.4  冷冻肉运输

  6.4.1  冻肉装运前其中心温度应在-15℃以下。

  6.4.2  运输时间少于8h的,也可采用保温车(船)运输,但应采取如加盖保温被等措施;运输时间在8h以上的,应采用有制冷设备的运输工具。

  6.4.3  装货前,应将箱体内温度降低至7℃以下。运输工具应具有将产品保持在-15℃或更低温度的能力。

  6.4.4  运输途中箱体内温度应保持在-15℃以下。

  6.5  温度记录要求

  卸货前,应依据本标准或约定要求对产品的即时温度和记录仪的数据进行检查、记录并存档保存。

  7  装卸要求

  7.1  产品装卸应在月台上进行。冷却肉、冷冻肉的装卸宜在封闭式的月台进行,封闭式月台应具备良好的制冷系统和保温条件的缓冲间,不与外界接触;无封闭式月台的,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产品装卸过程回温。

  7.2  装货前,应对运输工具箱体的密封性、保温设施、制冷设备、温度监测系统进行检查,确保性能良好,能正常运行。

  7.3  装货前,应对运输工具箱体清扫(洗)、消毒并保持记录,确保箱体内无污物、干净卫生、无异味、无霉变;必要时应使用垫板或隔离板。

  7.4  装货前,应让运输工具箱体内温度降至要求的范围内。应检查装载肉品的温度并保持记录。

  7.5  装货前,应按不同目的地对肉品加以筛选和分组,根据“后卸货物先装载,先卸货物后装载”的顺序进行装载,不同目的地的产品应予以标识清楚或进行明确分组。

  7.6  使用食品塑料周转箱盛放肉品时,箱与箱之间、箱与箱壁之间应有不低于5cm的通风空间;码放的最底层不应使用网格型的周转箱,否则应采取与箱板的隔离措施。

  7.7  箱体内上层肉品与箱体顶部应留有不低于10cm的通风空间;肉品与后门宜保留至少10cm距离;必要时应采取其他措施防止货物移动并保持箱体内冷气循环。

  7.8  鲜、冷却片肉应采用行轨悬挂方式,胴体之间的距离应不低于3cm。

  7.9  装卸过程中产品不得触地、抛摔、脚踩,应保证包装的完整性,防止包装物损坏、变形。

  8  管理要求

  8.1  运输设备应专车专用,禁止与任何危险货物、有异味物品同车装运;不得与非肉品货物混装或拼装。完成运输作业后,应立即对运输设备箱体进行严格的清洗、消毒和晾干,达到相关食品卫生要求后,方可进行新的运输作业。

  8.2  产品在出库、装卸、入库过程中应严格控制作业环境温度和时间。

  8.3  使用的所有设备和器具、包装容器应保持卫生,使用前应进行清洁消毒,禁止使用未经清洁消毒的设备和工器具。

  8.4  接触肉品的工作人员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8.5  装运肉品的场地(包括中转站或配送地等)应具有足够的空间,能满足对肉品质量防护的需要,周围不得有有害气体、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并有有效的防虫蝇、防鼠、防尘等设施。

  8.6  应保持冷藏库、中转站或配送地等场地卫生,定期清洁消毒并保持记录,清洁消毒应采用安全卫生的方式和消毒剂,防止人体和肉品受到污染。

  9  文件和记录的要求

  9.1  鲜、冻肉的发货方、运输方和收货方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9.2  运输过程应建立和保持完整记录,相关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4年7月8日发布,2015年1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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